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行政复议公开

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洪政复〔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09 15:2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苏某晨,男,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申请人:洪江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李双凤,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回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

本府认为: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