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8 15:18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李某江,男,汉族,2001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6646080B。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蒲生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洪江市歆焱百货店在抖音平台销售商品存在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品标识违法等行为。
根据EMS邮寄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5日13时24分签收该投诉举报材料,该时间应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起算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然而被申请人直至2025年12月1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严重超期行为。
经计算,自2025年10月5日签收至2025年12月1日作出回复,已远超法定处理期限,属于明显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所谓“回复”仅为情况说明,并未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亦未依法履行完整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未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和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重新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存在超期履职行为。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日邮寄投诉举报材料,EMS工作人员派送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签收。
1、投诉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寄出,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举报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2025年10月22日寄出,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3、办结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止。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关于李虞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2025年12月4日寄出未超出45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举报核查及处理期限亦未超出法定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在投诉受理、举报立案、办结回复三个关键节点,均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严重超期”“怠于履职”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作出“情况说明”而未依法作出受理、立案、处罚决定等文书。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1、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并送达法定文书:《投诉受理决定书》(2025年10月15日作出并寄送),《举报立案告知书》(2025年10月20日作出,22日寄送),《关于李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2025年12月1日作出,4日寄送)
2、被申请人已依法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按照被投诉人“洪江市歆焱百货店”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未发现实际经营痕迹,无法联系到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答复人已于2025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实际发货地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答复人已于2025年10月25日依法将违法线索移交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于2025年10月21日向抖音平台发函要求对涉事店铺采取关闭整顿措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中止调查。因被投诉人失联,调解无法继续,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抖音平台退货退款或司法途径维权。
上述处理措施已涵盖投诉调解、举报核查、行政处罚线索处置、平台治理等法定职责,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完整程序的情形。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洪江市歆焱百货店”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商品涉嫌违法。中国邮政派送签收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签收。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寄出;2025年10月20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10月22日寄出;2025年12月1日作出《关于李虞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将投诉及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12月4日寄出。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签收该回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痕迹,且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0月20日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10月21日向抖音平台发函要求对涉事店铺采取关闭整顿措施;因案涉争议产品实际发货地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2025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移交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上述处理过程及处理措施,被申请人已通过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虞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3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EMS物流截图为证,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政派送签收记录、《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寄送凭证、《举报立案告知书》及寄送凭证、洪江个异列入〔2025〕第667号《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关于建议对洪江歆焱生活好物甄选网点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函》、洪市监线移〔2025〕15号《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关于李虞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及寄送凭证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申请人是否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二、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
关于焦点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签收投诉材料,2025年10月1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寄出,未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签收举报材料,2025年10月20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10月22日寄出,未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关于李某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将投诉及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12月4日寄出。未超出投诉及举报事项的法定办结期限。
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在投诉受理和举报立案后,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痕迹,且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0月20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向抖音平台发函要求对涉事店铺采取关闭整顿措施。因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联系,且案涉争议产品实际发货地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2025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交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关于李某江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上述处理过程及处理措施。并告知申请人针对投诉事项,决定终止调解,对于其他合法赔偿诉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针对举报事项,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处理。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