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1 10:5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英芹,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