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1 11:3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英芹,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祖华,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因不服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书》(431281*********)。
申请人称:
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岩垅乡集市十字路口,在没有正式交警的情况下,被工作牌上写着岩垅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罚款,这样的情况是否是代越执法。
被申请人称:
为扩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覆盖面,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被申请人依据2022年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文件要求,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执法授权委托书》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并签订《执法授权委托书》(委托时限2025年1月8日至2028年1月7日),于2025年1月9日在洪江市人民政府网进行了公告。依据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洪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该文件于2023年5月6日发布在洪江市人民政府网。经对申请人诉求仔细核实,现场执法人员均取得了合法行政执法证,岩垅乡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执法操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11日8时23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N3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省道33555公里500米岩垅乡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委托执法的洪江市岩垅乡人民政府制止,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并对被申请人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43128**********)复印件、被查处时现场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授权委托书》及执法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要求,与洪江市岩垅乡人民政府签订《执法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限并依法在洪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告,符合法定委托程序。同时,依据《洪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之规定,经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执法授权委托书》及执法人员信息证实,现场执法人员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具备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该委托执法行为主体适格、依据明确、程序合法,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违法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驾驶湘N3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3555公里500米处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