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30 10:28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