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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洪府行复〔2025〕52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10:28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