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30 10:4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承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晓波,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书》(洪自然资信报〔2025〕**号),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今年4月初通过怀化市人大常委会向被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反映违建违搭事项,其中就有现场照片将现场情况记录在案提交给他们,被申请人到现场之后,仍然做出了不存在违建的行政处理,并且,洪江市人大常委会也建议申请人如果对处理有异议(洪常办信达字(2025)*号),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申请人对洪自然资信报(2025)**号答复处理有明确异议,因为原举报事项的房屋就是存在违建违搭等事项,并且其屋檐经过做旧的木板进行过明显续接,且存在大量乱搭乱放等影响市容市貌和过往行人和客人进出门店安全的设施和杂物垃圾,并且早在年初镇政府协调时涉案房屋权利人也自认理亏答应处理又反悔,望行政复议机关严肃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5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请求依法查处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及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2025年2月11日,怀化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将该材料转送洪江市人大信访办。2025年7月15日,洪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材料转送被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商店房屋所有权人柳某某,于1987年7月20日取得原黔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黔阳县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黔房私字第13**号),房屋属于自建房,坐落于安江镇某某街*****号,建成时间1948年,砖木结构,房屋层数1层,共4间房,建筑面积63.69平方米,占地面积72.43平方米。由于房屋年代久远,屋顶漏水,产权人对屋顶的瓦片进行了更换,将泥瓦更换为琉璃瓦,该房屋自建成以来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袁某某更换屋顶瓦片、安装空调外机、设置晾衣架、堆放植物盆栽及杂物垃圾等行为,没有法律规定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不在本机关职权职责范围。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洪自然资信报〔2025〕**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府查明:
某某商店房屋所有权人柳某某,于1987年7月20日取得原黔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黔阳县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黔房私字第13**号),房屋属于自建房,坐落于安江镇某某街*****号,建成时间1948年,砖木结构,房屋层数1层,共四间房,建筑面积63.69平方米,占地面积72.43平方米,由于房屋年代久远,屋顶漏水,产权人对屋顶的瓦片进行了更换,将泥瓦更换为琉璃瓦,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自建成以来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到房屋改建,以下情况通常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1、改变房屋结构、面积、高度、层数等;2、改变房屋使用功能;3、农村房屋翻建、改建。本案中袁桂香更换屋顶瓦片、安装空调外机、设置晾衣架、堆放植物盆栽及杂物垃圾等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