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6 11:21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欣,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检验报告》及《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2025年8月11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
2、请求撤销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号)。
申请人称:
一、案件抽样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请求撤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的请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法律规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第十七水果制品的4.2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大于1.8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不检微生物的可相应减少独立包装数量,抽样量大于1.2kg)。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不检微生物的可相应减少包装数量),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5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大于1.8kg。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且重量需大于600g,包装数量不得少于2个)。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申请人的请求撤销的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的抽样单记录所抽取样品数量和各样数量共5包,总量0.65kg(5包*130克),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标准不符合,所需抽样量差距大,对霉菌(是微生物其中一种)不合格结论是不符合标准的,所以申请人请求撤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
二、以上案件异议的“检查结果”不是“抽样过程”,因此请求撤销《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1号),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的请求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中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请求撤销的《关于异议及复检中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复检中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1号)不予受理的原因引用明显不当。
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产品“玫瑰梅(李子制品)”的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XBI25431281**********),于2025年9月24日向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距离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洪江市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检测符合法定程序。
2025年4月被申请人向洪江市人民政府报告申请进行2025年2-4季度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政府采购获得批准后,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将采购意向公示公开,4月29日召开政府采购内部会商会议,被申请人决策同意该项目依法依规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以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委托代理机构为洪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洪江市政务服务中心),5月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洪江市财政局审批同意,6月13日招标文件通过专家论证修改确定评分标准,6月23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共三家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与,7月4日在洪江市安江镇怀化国家农业科技园二楼开标室开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最终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交中标,7月7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公示,7月23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公示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洪江市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检测符合法定程序。
二、《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号)对申请人的异议作出不予受理、对复检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检系统推送到当地市场监管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后,于9月24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及情况说明》至申请人,称对该检验报告结果存在异议,被申请人于9月28日收悉并电话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号)。
申请人提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所载玫瑰梅抽样5包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规定,规定要求水果制品抽样数量大于1.8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认为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对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撤销不合格检测报告。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是对检验结果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对检验过程中的样品数量的异议,检验结果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中具体表现为“实测值、单项判定、检验结论等指标”,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委托的抽检机构对被抽检对象洪江市**购物中心实施抽检的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2025年9月24日,已经超过抽样完成的7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的异议不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提出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指标为霉菌,因霉菌属微生物项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因此对复检申请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对于此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既有事实依据,也有相关法律依据。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11日申请人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生产的名为“玫瑰梅(李子制品)”食品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15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抽样检测该食品,出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后,被申请人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推送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5年9月24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及情况说明》至申请人。申请人在知晓检验结果后,对该检验报告结果存在异议,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收悉并电话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号)。2025年10月16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委托抽样检测结果和上述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号),被申请人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0001**)《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中国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的2025年第2-4季度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等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截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编号:2025***)**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报告》(No:XBJ25431281**********)以及本府向申请人调查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检测的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案涉检测结果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审查范围、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结合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评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检测的程序合法性的认定: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抽检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法定程序。案涉2025年2-4季度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经被申请人报请洪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先后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公示、内部会商决策、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开标评审、中标结果公示及采购合同公告等全流程操作,且所有程序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法定平台公开披露,程序公开透明、合规有序。中标主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开展案涉食品检测项目的法定资质与技术能力,符合政府采购对服务提供方的资质要求。综上,被申请人的委托检测行为,主体适格、程序正当、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案涉检测结果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审查范围 :案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BJ25431281**********)系**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基于专业检测设备、技术标准及科学方法出具的技术性、专业性结论,其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并非被申请人以自身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而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检验报告,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职权性及对外约束力等核心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法定受案范围。同时,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测结果的技术性判断属于专业技术领域范畴,超出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与范围。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检测报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三、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其一,关于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合法性: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本质属于对抽样过程的异议。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案涉抽样行为发生于2025年8月11日,抽样对象为流通环节的洪江市**购物中心,抽样过程中,被申请人委托的检测机构已依法向该被抽样经营主体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0001**),明确告知抽样时间、抽样数量、检验依据等核心信息,被抽样经营主体已签字确认,应视为抽样程序的告知义务已依法完成。本案中,申请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后,被抽样经营主体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其具有合理约束力,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才提出异议,已远超法定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限,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关于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合法性:案涉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指标为霉菌,该指标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的“不予复检”情形,即“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被申请人适用该条款对复检申请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充分。其三,程序层面: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在收悉申请人的异议及复检申请后,及时通过电话答复告知处理意见,并于2025年9月30日法定期限内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了《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1号),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程序规范正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委托检测程序合法有效,案涉检测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定受案范围,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相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及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洪市市监异不受〔2025〕0*号),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