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行政复议公开

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5〕54号

发布时间:2025-12-11 10:5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洪江市黔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黔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李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林斌,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华,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黔政林决字(2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黔政林决字(2025)*号,并将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定给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

一、争议林地包含在申请人自留山使用证(黔县自留山证字第NO0015***号)四至范围内,争议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应归申请人向某某所有。争议林地四至为上至台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下至黄菜冲放心田公路上,左至(面山为向)六担谷田角当岭,右至(面山为向)小湾楠竹山界址沟。申请人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证(黔县自留山证字第NO0015***号)四至为:上至台子田坎下屋场盈坎下,下至黄菜冲放心田才禁一丈,左至(面山为向)六担谷田角当岭放心田核桃山边,右至(面山为向)楠竹木洞及五队茶山边。结合实地地形,申请人的自留山完全包含了争议林地四至,争议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应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完全无视具有法定权属效力的自留山使用权证,仅凭证人证言就将争议山林确权给第三人,实属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黔城镇人民政府黔政林决字(2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法定依据。被申请人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黔政林决字(2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程序违法。1.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2.处理山林纠纷应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在处理阶段未组织双方听证及调解,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持自留山使用证未覆盖争议林地,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组织黔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核实:

1.争议林地四至为东(座山为向的左)至小湾楠竹山以界址沟为界;南(下)至黄菜冲、放心田老禁一丈新修公路坎上;西(座山为向的右)至六石谷田角当岭;北(上)至台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面积3.8亩。2.申请人向某某所持有的《黔阳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号NO.0015***),其四至范围为上至台子田坎下屋场盈坎下,下至黄菜冲放心田才禁一丈,左至(面山为向)六担谷田角当岭放心田核桃山边,右至(面山为向)楠竹木洞及五队茶山边。3.通过实地比对,申请人的自留山使用证四至范围与争议林地四至范围存在明显差异,对比四至范围描述,无论是上、下界限,还是左右界限均存在明显不同,表明向某某自留山使用证所涉及范围和争议山林范围并非同一区域。该自留山使用证并未覆盖争议林地,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支撑。

(二)我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适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主张不成立: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我方在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争议林地自分配以来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符合该条原则性规定。2.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本案中,申请人所持自留山使用证四至与争议林地四至不匹配,无法直接依据该证确定权属,我方结合其他证据处理争议,符合此条规定。3.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人自争议林地分配以来一直实际经营管理,符合该条中“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精神,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决定,适用法律正确。4.申请人提及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虽明确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但前提是该林权证能够准确覆盖争议林地。而本案中申请人的自留山使用证并未覆盖争议林地,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因此我方未仅依据该条处理本案,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三)我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我方未告知其陈述中辩权、未组织听证及调解,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

1.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林权纠纷后,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要求,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向某某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内容进行了记录,且归入了案卷。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争议林地享有权属,故未采纳其主张,并已向其说明理由。2.被申请人在处理该山林纠纷过程中,组织了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了听证和调解。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证据;调解阶段,被申请人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被申请人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称:

申请人所持的自留山管理证未覆盖争议山。

1.申请人所持的自留山管理证的上至为“台子田坎下屋场楹坎下”,而争议山的上至实际上是黄菜冲横路坎下,这条横路的上方至台子田楹坎下是属于原尖坡村三组的山林。横路下方才是争议山林,这条横路是原三组与六组(我们组)的山林分界线,所以申请人所持管理证的上至不能覆盖争议山。2.申请人所持自留山管理证的下至为“黄茅冲放心田老禁一丈”,而争议山是位于六石谷与大瓜田坎上,所以其下至并不能覆盖争议山。3.左至为六石谷田角当岭放心田核桃山边。六石谷有两个田角(以座山分左、右)只有左田角上方是向忠兴核桃山1分,右田角上方均无核桃山,申请人所持自留管理证的左至实为六石谷的左田角当岭放心田核桃山边,所以按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面山为向”的话也不能覆盖争议山。4.右至楠木洞及五组茶山边,也不能覆盖争议山。所以从申请人所持自留山的四至来看,完全没有覆盖争议山,并不是被申请人无视具有法定权属效力的自留山使用权证,而是其管理证根本没有覆盖争议山。

本府查明:

争议山场位于洪江市黔城镇高山村9组,四至为(座山为向):上至台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下至黄菜冲、放心田老禁一丈新修公路坎上;右至六石谷田角当岭;左至小湾楠竹山界址沟,面积3.8亩。争议山场区域为林木覆盖的山地地貌,现场地理界址清晰可辨。

申请人持有的《黔阳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号NO.0015***)载明:自留山主姓名为向某某,自留山地名为黄茅冲放心田,面积3亩,四至(座山):上至台子田坎下、屋场盈坎下,下至黄茅冲、放心田老禁一丈,左至六石谷田角当岭放心田核桃山边,右至楠木洞及五队茶山边,该证未覆盖争议山场。第三人未持有争议山场权属凭证,但主张自集体林地分配以来持续对争议山场进行经营管理。

洪江市黔城镇高山村9组村民向某武、周某堂陈述争议地一直由第三人进行经营管理且《关于周某美、向某某林地林权纠纷的处理意见》也认为争议地一直由第三人进行经营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黔政林决字(202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确权申请书》《立案登记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黔阳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存根)》、村民向某武、周某堂的陈述、《关于周某美、向某某林地林权纠纷的处理意见》《承请办理信访事项延期审批表》《信访事项延期通知书》《质证笔录》《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现场调处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调解记录》及照片,《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黔政林决字(2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争议地地形位置图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证是否覆盖争议林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处理程序是否因未开展听证而违法。结合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府对争议焦点逐一评述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自留山使用证是否覆盖争议林地的认定

本案中,双方对如何解释申请人自留山证上的四至描述产生了根本性分歧,而这一分歧直接决定了该证能否作为确权依据。申请人所持有的《黔阳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号NO:0015***)载明“四至(座山):上至台子田坎下、屋场盈坎下;下至黄茅冲、放心田老禁一丈;左至六石谷田角当岭放心田核桃山边;右至楠木洞及五队茶山边”。与其在本案所主张的“面山为向,四至为:上至台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下至黄菜冲放心田公路上,左至(面山为向)六担谷田角当岭,右至(面山为向)小湾楠竹山界址沟。”不符,亦与争议地现场实际不符。

据此,申请人以自留山使用证主张争议林地权属,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认定

因申请人持有的《黔阳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号NO:0015***)记载的四至未覆盖争议林场,被申请人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证人、核实实际经营者等事实,并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权并无不妥。

三、关于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认定

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受理通知书》,该文书第五项明确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对应的义务事项;申请人于当日在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已完整知晓听证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本案办理的合理期限内,申请人未以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应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故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构成程序违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黔政林决字(2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黔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黔政林决字(2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