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6 15:59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朱某斌。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欣,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果,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拼多多买到由怀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萝卜皮,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主要为:“本局认定该情况为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已对被举报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产品萝卜皮的生产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挡住了,是否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针对标签遮挡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因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六项情形,分别规定了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但都没有提到标签遮挡是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萝卜皮,生产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挡住了,属于标签瑕疵”,系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产品萝卜皮,生产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挡住了,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五千起罚)。所以,涉案产品萝卜皮,生产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挡住了,是有对应的罚则的,故本案可以立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两款情形,被申请人引用该法条并未详细引用到第几款,故属于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1号》法〔2014337号〕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判要点,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参照申请人经典案例平政复决字(2024)第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指出“行政机关引用法条并未详细引用到第几款,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重作。
被申请人称:
一、对申请人的涉案举报的处理情况。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为“拼多多买到萝卜皮,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挡住了,是违法行为。同时未尽查验义务。遂投诉举报。诉求:赔偿、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 年 2 月 4 日收到申请人平台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开始办理。2025年2月 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被投诉方,进行了现场核实与询问,该标签中的信息清晰可见,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2 月 6 日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就其“拼多多买到萝卜皮,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挡住了,是违法行为。同时未尽查验义务。遂投诉举报。诉求:赔偿、查处、奖励。”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4日收到平台投诉后,根据《市场监权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之规定,2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被投诉方怀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商品确为被投诉方生产,其生产日期印刻时没注意位置,误印在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的的 NRV%值上。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生产日期刻印属于标签瑕疵。鉴于实际调查情况,被投诉方怀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了监管职责。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以所购商品存在违法生产销售情形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 年 2 月 4 日收到申请人平台通知。2025年2月 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方进行了现场核实与询问,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方的行为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诱导消费者,未达到应当立案处理的情形,遂对被投诉举报方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2 月 6 日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页面截图、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案涉商品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0205-1号)及送达回证,以及本府向申请人调查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方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类案涉商品确有存在生产日期标识刻印在营养成分表NRV%值区域内的情形,但该遮盖程度能够辨识出商品所标注的 NRV%值。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投诉方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案涉商品尚不足以影响到食品安全和足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情形属于商品标签瑕疵,遂于2025年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被投诉方作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0205-1号),被申请人的上述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2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告知的不立案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