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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04-26 16:03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欣,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没收案涉商家违法所得执行三倍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倍处罚;2、对案涉执法人员进行党纪、行政处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 年12月13日前后多次以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的形式举报投诉“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存在销售的冰糖橙以次充好等违法问题。到货开箱查验以及全程拍视频有凭证是48-55于宣传描述的60-65尺寸完全不符,构成欺诈和违规。无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均违规。前后购买两笔订单均查到非混杂而是完全均小果以及皮厚肉薄籽多属于市场尾货、滞销货以及里面夹带制造虚假数据返现违规纸条,涉事商家属于明知故犯、多次屡次兜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理应从重处罚,且通过涉事商家所在电商平台有多次违规售后纠纷,一直将48-55当做60-65来卖屡次欺诈来获得违法所得。且通过与涉事商家交涉发现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申请人明确要求出示进货和出厂打包视频以及进货果农采摘分拣尺寸校验流水线视频以及采购时尺寸规格记录,经查明涉事商家无法提供且不属于一级源头厂家,相当于明知故犯。批量廉价采购再虚假宣传售获利以及构成批量性盈利,严重违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实施查封、下架关停店铺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以及广告法费用至少3倍以上罚款。(根据所有电商平台链接单量和均单价计算以及查当地税务局申报数额来严谨完整彻底性定额)到达一定数额理应同时涉嫌刑事责任的还应当移送公安局和司法机关,被申请人在收到明确证据后并未对涉事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申请人明确要求涉事商家提供进货标有尺寸凭证、工厂流水线分拣人工校对尺寸案发之前录像、上架货品抽检尺寸规格检测报告以及全程持有执法记录仪突击检查录像。然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作风及其不端正一直让违规商家违法获利纵容和包庇此类违规行为。且“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多次存在超期不回复、回复没有说行政复议权利、对象以及期限同时不配合报执法编号叠加违规事实定性。故申请人有权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落实对店铺处罚,且对玩忽职守人员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中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称:

一、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的处理情况。

申请人以“2024年11月6日在某某店铺‘某某旗舰店’花费15元购买一箱橙子,商家标注为冰糖橙,实际到货为皮较厚的脐橙,且实际收到的橙子只有40-45,与商家实际宣传的尺寸60-65不符,属于市场滞销、尺寸极其迷你、货不对板,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问题。”进行投诉,其诉求为“对商家进行查处,视其销售量及订单量进行处罚,对店铺在某某上的链接进行整改下架,并对该笔订单有对应的方案。”向“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平台投诉后,于12月3日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证据,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证据(完整开箱视频)12月9日在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以短信形式告知其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12345市长热线”发起投诉,投诉内容为“在某某商家(店铺名: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购买一箱5斤的橙子,商家宣传尺寸60-65,实际到手尺寸40-45,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其诉求为“处罚商家,对已售的涉案金额有明确的处理结果,并按情节严重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平台投诉后,对被投诉方“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取打包好未发货冰糖橙,均符合商品页面宣传规格。被投诉方对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视频不认可,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将调解结果告之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的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

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就其“2024年11月6 日在某某店铺‘某某旗舰店’花费15元购买一箱橙子,商家标注为冰糖橙,实际到货为皮较厚的脐橙,且实际收到的橙子只有40-45,与商家实际宣传的尺寸60-65不符,属于市场滞销、尺寸极其迷你、货不对板,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12月3日给申请人150******的电话号码去电三次,分别是下午2时46分去电6分钟、3时35分去电23秒钟、3时45分去电56秒钟,咨询该投诉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2024年12月3日下午3时56分,申请人通过其150******@163.com的邮箱账号发送“某某违规证据”给被申请人,附件内容为其订单截图(订单编号:24***_******3)和该链接商品的详情页截图,及其用直尺自行测量橙子尺寸的照片。当天下午4时16分,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要求其补充提供完整开箱视频证据。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就此投诉向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某某核实相关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该投诉无实际证据,不认可投诉内容。12 月 9日上午9时58分,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开箱视频证据,申请人仍旧没有答复,当天被申请人回复“12345市长热线”。2024年12月13日晚7时15分,申请人邮件答复“无法接收视频证据,请添加其微信。”当晚10时45分,申请人通过其微信账号发送了时长为5分钟32秒钟的开箱视频给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视频里快递单页面显示的订单编号:***_******与12345市长热线派单事件编号130******27所投诉的订单编号:24***_******3不一致(实际为12345市长热线事件编号130******42的开箱视频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2时56分向其再次发送邮件要求提供材料。

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12345市长热线”发起投诉,投诉内容为“在某某商家(店铺名: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购买一箱5斤的橙子,商家宣传尺寸60-65,实际到手尺寸40-45,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其诉求为“处罚商家,对已售的涉案金额有明确的处理结果,并按情节严重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 年12月20 日收到申请人平台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到达被投诉方,进行了现场核查与询问。12月24日上午9时9分至10时38分,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阳某委托该公司特聘助理向某某就该投诉接受询问,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被投诉方表示对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视频和测量方式均不认可,视频中显示的卡尺数字不准确,未测量果子的最大果径最大值,且在对申请人订单退款后,其仍威胁客服称将投诉和起诉,并索要1000元赔付。202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28分至11时19分,被申请人对被投诉方仓库(地址:洪江市某某旁)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摆放有未开机操作的选果机一台,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两箱已封装待发货60-65mm的5斤(物流单号为YT******)及9斤(物流单号为YT******)冰糖橙进行现场测量,橙子规格均达到了60mm以上果的规格。被投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视频不认可,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1月10日将调解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之申请人。

基于询问调查和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视频中所用测量工具游标卡尺应具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认证报告,或经市监部门检测中心检验;同时经咨询洪江市农业局测量果径大小的数据应以选果机设定的数值为准。

针对“12345市长热线”派单事件编号130******27的投诉,130******42的投诉,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被投诉方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决定终止调解。以上事实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职责。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开箱视频证据,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就其“11月和12月分别购买两箱橙子宣称60-65实际到手公有45-55,实际看开箱视频居然没一个符合标准。涉嫌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消权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定性违规。实名举报,对违规商家以销售额以及广告费额从重处罚。明确性处罚通知书,处理有案件人员执法证号。”对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进行举报。因申请人没有提供经有关检测部门出具法定检测报告,根据被申请人对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情况,故认定申请人的举报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

本府查明:

申请人以在“某某”网络购物平台名为“某某旗舰店”店铺分别两次购入了单箱重量为2.5kg的橙子,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与店铺广告宣传不符等问题为由,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联系申请人需要提交争议证据,期间因申请人未提供出完整网购开箱视频,被申请人于12月9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就该争议事项再次向“12345市长热线”提起投诉,当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次投诉,遂对被投诉方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和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方不同意调解,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该次投诉的处理结果。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争议事项提起投诉,后被申请人在该平台进行了处理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手机截屏图片、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网购案涉商品截图及商品宣传界面手机截屏、优酷APP上开箱测量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来源登记表》(2024年12月2日)、《案件来源登记表》(2024年12月20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025年1月8日)、《询问笔录》、被投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抽样检查视频、《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为两个方面:一是本案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二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一、对于本案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1、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多次举报均未在作出回复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回复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法律规定的较长期限。本案中,申请人在2025年2月12日向本府投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救济权已得到保障。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接到来自“12345市长热线”的申请人举报后,于当日予以登记,并联系申请人收集案件初步线索等证据材料,12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并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申请人在“12345市长热线”的举报,当日予以登记。期间被申请人现场开展了调查和询问了调解意向,12月30日根据询问当事人意愿后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以上行为符合法律内容规定。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争议事实再次进行举报,当日被申请人予以登记,但被申请人向本府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得出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未能向本府提供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已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具体时间,且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被申请人的该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具体时间是2025年2月17月,已超出本法的法定期限。故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后果,该项行为违反了本法所规定的告知时限。

故此,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处理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间的行为和在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后未按照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存在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虽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但该程序瑕疵亦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应予以指正。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食药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公民投诉举报等相应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其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公民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三是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方案涉具体处理内容,程序上须依照法定时间节点告知,实体上须客观、全面告知,即告知的内容应当与案涉处理决定的内容相一致。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仅已告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方的查处经过和对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并说明了法律依据和理由。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查处被举报方违法行为”这一举报事项所作的告知,虽然程序上存在违法不当之处,但实体上符合已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

本府指出,公民的投诉举报自主性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性并不可相互混淆,投诉举报虽然是查处违法的线索,但并不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否合法的评价标准。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和具体请求,行政机关基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行政习惯,对是否应当立案、是否决定调查、是否存在违法、是否决定处罚等行政职权行使事项,依法可以作出甄别和认定,并以此为前提妥善地作出处理。不能仅以行政机关没有针对投诉举报人的全部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和答复,就认为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而仍应结合投诉举报内容、行政机关职责、对所涉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对申请人的答复等,综合加以判断。本案申请人要求对被举报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倍处罚,系将公法上投诉举报与私法上侵权损害赔偿相互混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投诉举报可查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可审查的范围。同时,申请人要求对案涉执法人员进行党纪、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而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属于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和纪检监察范畴,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直接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经本府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该情形虽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但该程序瑕疵亦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应予以指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处理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救济期限以及对于申请人实名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