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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5〕37号

发布时间:2025-07-27 15:02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苏某艺。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欣,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申请人在“12315平台”明确提交到的处理单位是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23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 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无权对外以自身名义进行处理处理并作出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二、工作任务(二)统一运行平台,完善功能模块。逐步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外设置的互联网、微信、手机 APP 等网络诉求接收渠道,通过总局统一建设运营管理的“全国12315平台”,实现全渠道、全业务、全系统诉求集中汇集,统一渠道对外,统一平台运行,方便群众提交投诉举报等诉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热线、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直接依托“全国12315平台”处理。政务服务热线或其他单位转办的信息,通过共享互通方式准确及时归集到“全国12315平台”处理,实现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情况的统一监测研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五、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方式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外设置的热线电话、互联网、微信、手机 APP 等投诉举报渠道,统一以12315一个热线号码对外,“全国12315平台”一个平台处理,确保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权益维护渠道畅通,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为市场监管部门精确执法、科学监管、风险预警提供有效载体。“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须知》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平台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1.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2.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根据上述规章和国务院的文件以及“12315平台”的须知可知,“12315平台”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投诉举报的软件,具体实体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是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作出,本案中申请人明确的是向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但是被申请人以自身内部流转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最后该不予立案决定系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该市场监督管理所并非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据此,被申请人派出机构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本案法律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本案应当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未告知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3、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为该产品名称也具有地域性。湘西是一个地区名称,全名是湘西自治州,湘西自治州并不包含洪江市,涉案商品标注食品名称“湘西外婆菜”,具有了明确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该被举报人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均不在湘西,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酿制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要素与“湘西”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联系,客观上涉案产品不属于产自湘西地区。被举报人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湘西区域“外婆菜”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被举报人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且该行为也足以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真实产地以及质量造成误导,进而导致误认误购该的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就其“在申请人所处当地超市购得洪江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湘西外婆菜’其中‘湘西’二字具有明确的指向意义,起到商品识别的作用,但该外婆菜产地与厂家所属地址并不在湘西区,也未有证据证明该产品与湘西这一特定地区有关”于2025年4月10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之规定,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被举报方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某某园区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在被举报方成品区内发现争议产品。针对申请人举报的“湘西二字具有明确指向意义,而该产品产地与厂家所属地址并不属于湘西区”一事,被举报方洪江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来到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黔城监管所办公室接受询问并提供了该涉案产品“湘西外婆菜”2025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情况说明,证明了该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方面问题并对食品名称中使用“湘西”的来由进了说明。经查百度百科,湘西,即湖南西部地区,传统上包括今张家界市大部,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全部,以及邵阳市、常德市的一部分,共20余个县市。奠基于清康熙、乾隆年间,改土归流完成以后,建辰沅永靖兵备道,湘西指称范围基本明确。在2004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中对湘西地区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表述,即:“湘西地区开发的范围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及邵阳市的武冈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洞口县、绥宁县、隆回县、新宁县和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共32个县市区。”洪江市作为怀化市所辖的县域地之一,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经营所在地,故其生产的产品标注“湘西”地域属性属正常,符合行业通用做法。食品名称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部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因此,食品取名应当避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成分等产生错误理解的名称。而湘西外婆菜,它起源于湖南湘西地区,是当地的一道传统家常菜,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使用湘西外婆菜名称,其作为具有地域和文化背景的食品通用名称,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规则GB7718-2011》3.1基本要求和4.1.2对食品名称真实性的要求。根据检查情况,由于没有发现洪江某某有限公司存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调查调解结果于2025年4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监管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派出机构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第二大点第一点“(一)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所,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聚焦执法业务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中共洪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洪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编【2022】83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三项第二点“乡镇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日常巡查、综合检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之规定,明确了乡镇市场监管所可以负责所管理辖区内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故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事项发生地以内部流转的方式指派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经查申请人苏某艺在“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共计投诉60次,举报420次。申请人苏某艺对“洪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湘西外婆菜产地与厂家所属地址不属于湘西”一事进行投诉举报索赔,已超出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如何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不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权并作出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答复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查明:

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处当地超市购得洪江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湘西外婆菜”后认为“湘西”二字具有明确的指向意义,起到商品识别的作用,但该外婆菜产地与厂家所属地址并不在湘西区,也未有证据证明该产品与湘西这一特定地区有关,2025年4月10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4月14日到达被举报方营业执照登记地洪江市工业园区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在被举报方成品区内发现争议产品。4月16日被举报方洪江某某有限公司到黔城监管所办公室接受询问并提供了该涉案产品2025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情况说明,和对食品名称中使用“湘西”的来由进了说明,并向被投诉举报方询问了是否接受调解,被投诉举报方明确拒绝调解。4月23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黔城监管所于“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不立案的结果及原因。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某某购物广场幸福里店”购物小票及支付凭证照片、案涉产品包装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来源登记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须知》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且是否立案的决定及告知须以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作出;行政机关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非经授权不得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此为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非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通过内部流转由该派出机构对外作出决定,实质上系无职权主体实施了需法定职权的行为。故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