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3 14:5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左某梅:
你不服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3号)》,(经与你方沟通,实为洪安政决〔2025〕66号安置决定书)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你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府就同一事项在网上行政复议平台同日申请两次行政复议,网上行政复议平台系统均已分配案号,分别为你第一次的申请洪府行复〔2025〕34号和第二次的申请洪府行复〔2025〕35号。
本府认为:洪府行复〔2025〕34号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洪府行复〔2025〕34号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