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8 14:5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左某梅。
被申请人: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安江镇两眼塘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向小平,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平,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桧晖,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
申请人称:
一、基本事实。申请人于2017年5月20日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签订《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原地段电梯房安置(市场价约3200元/㎡2)。该地段位于安江镇中心黄金位置,紧邻佳慧超市,交通便利,医疗、教育、商业等配套设施完善,属于优质居住区域。2020年8月房屋被拆除后,政府长期未履行安置义务近5年之久,直至2025年5月6日突然单方面违约下发《行政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声称无法履行原协议,要求申请人在现有偏远郊区安置房(价值仅1600元/㎡2)或顶层房源中选择,交通非常不便利,周围配套不完善,面临就医、就学、就业困难,并停止发放过渡安置费。该行为已构成行政违约,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1、程序严重违法。未与申请人协商即单方作出决定,违反《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协商前置程序,未提供安置房价值评估报告,剥夺申请人知情权,违反《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评估公开原则,从拆迁至今已远超合理安置期限(通常不超过36个月)涉嫌行政不作为。2、拆迁及安置拖延。2020年8月,被申请人启动拆迁工作,申请人依约搬迁,但政府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地段安置义务,安置房建设长期停滞近5年之久,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现又单方变更协议核心条款,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突然单方面违约发出《关于变更荷风家园安置房源的行政通知书》,声称“无法按原协议安置”,要求申请人在安江镇现有安置房源中选择替代房屋,违反《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的规定。3、安置房源严重不符原约定、区位价值悬殊。原安置房位于中心城区,市场价约3200元/m2,而政府提供的替代房源均位于偏远郊区或顶层楼层,市场价值仅约1600元/m2,差价损失高达16万元;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4、生活条件恶化。新安置点交通不便,缺乏医疗、教育、商业等基本生活配套,严重影响申请人就医、就学、就业困难,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保障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的要求。5、停发过渡费程序违法,变相强制选房。被申请人自2025年5月起停发过渡安置费,导致申请人被迫自行承担租房费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过渡费应发放至实际交房之日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在未完成安置的情况下擅自停发过渡费,迫使申请人自行承担租房成本,属行政不作为。6、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甚至口头威胁。称“如果不选现有房源,就放那10年20年不管”,态度恶劣,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不合理安置方案。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1、被申请人单方违约,程序严重违法,违反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被申请人未经协商,单方面宣布无法履行原协议,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行政协议履约规定,未体现“充分协商、利益平衡”原则,损害申请人信赖利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协议,且未与申请人协商,程序违法。2、替代安置方案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现安置房源位、价值远低于原约定,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新安置方案未考虑基本民生需求(如就医、就学、就业),违反国家关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政策。
3、补偿显失公平。替代房源区位、价值与原约定存在根本性差异,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
被迫接受价值腰斩的房产,违背“公平补偿”原则;程序违法,未履行协商、听证义务,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行政行为应听取当事人意见。被申请人直接以行政命令方式变更安置方,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机会,程序严重违法。4、停发过渡费违法,变相胁迫选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过渡期内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申请人擅自停发,迫使申请人自行承担租房成本,属于行政不作为;以“拖延不解决”的方式胁迫申请人接受不合理安置,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损害政府公信力。
结语,撤销该行政行为决定,责令其继续履行原协议或提供等价置换方案,并补发过渡费。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请求撤销《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2025】66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理由:被申请人基于安置房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的客观原因,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让申请人在内安置户尽早得到安置,被申请人穷尽所有办法,最后作出此项安置决定,该决定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利益。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安置决定并未导致申请人安置面积减少及质量降低,亦不损害申请人利益。对申请人征收安置决定作出是答复人为化解安江镇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包括申请人在内广大拆迁安置户长期得不到安置的问题,符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协议变更原则,其安置决定亦严格按照相关律法规定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为安置协议约定的就近安置不能等同于原地安置,被申请人作出的就近安置点选择在安江镇区域内安置并未违反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方式。
综上,申请人请求无事实法和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17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申请人坐落于某某公司家属楼,所处层次第*层,总面积为103.45㎡的房屋,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选择在安江镇荷风家园,因该建设项目已发生了工程烂尾,被申请人对于原协议等约定已无实际履行可能,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决定对申请人采取就近接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就征收人可在安江镇区域内所有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提供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2017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20年8月3日签订的《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的约定。但因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房项目无法正常完工,成为烂尾项目,双方签订的《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被申请人在行政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作出《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6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