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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5〕30号

发布时间:2025-07-08 14:4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夏某生。

被申请人: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安江镇两眼塘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向小平,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平,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桧晖,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需要按照原安置协议和补充安置协议、承诺书进行安置;

2、若不能按照原协议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在书香名邸、裕雅家园安置。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了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27日颁布的一份《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对2017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进项修改,被申请人行为已违背了当时《协议书》,申请人是坚持反对。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请求均无事实法和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复议请求。其理由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 4 月 27日对申请人作出《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2025年5月13日接受被申请人的安置决定,已实际行动接受就近安置在某某某社区楼号**,*单元***室,并在安置房分配抽签确认书签字确认。故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置义务自申请人接房之日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无正当理反悔,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17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申请人坐落于某某公司家属楼,所处层次第三层,总面积为117.18㎡的房屋,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选择在安江镇荷风家园,因该建设项目已发生了工程烂尾,被申请人对于原协议等约定已无实际履行可能,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决定对申请人采取就近接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就征收人可在安江镇区域内所有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2017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的约定。但因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房项目无法正常完工,成为烂尾项目,双方签订的《安江镇荷风家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被申请人在行政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作出《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江镇人民政府安置决定书》(洪安政决〔2025〕5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