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2 14:42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邱某兴。
被申请人:洪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中心
地址:洪江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易传锋,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昌华,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图斑地块权属人登记统一修正。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虽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现场指定界线进行测量,形成分户图和分户表,但不予受理的理由明显牵强,于事实于法均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尤其是《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国土部门或征拆部门应完成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共8个步骤,其中征地补偿登记为第5个步骤。但事实上,既未见获批于省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张贴,也未见有土地实际耕作使用人的土地利用现状的经核实调查结果的签字确认。诚然,申请人作为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测量过程中,被申请人均通知到位,相关测量结果也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但房屋拆迁的测量不等同于土地征收的测量,在土地征收中的指界、测量、登记、权利人签字确认等问题,中请人作为直接权利人,自始未有收到过村、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电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
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职,依据征地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完成通知,出现权属人登记不公问题属申请人未有配合所致。另外,关于图斑号6、7权属人登记问题,首先草率登记于某某村二组,后二组与三组村民至某某村委会查看相关面积时,经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谢某指出后,才将“某某村二组”改为“某某村三组”,但未有任何张贴公告。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述,因村组负责人或成员至现场指界测量而形成分广图和分户表。
二、基于同一建设项目、同时征地、均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各农户均未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实际耕作数十年的情况下,权属人登记原则未被统一,采用差别对待的登记原则进行权属人登记,致使出现部分登记于“集体”、部分登记于农户的登记结果,明显有违公平。1、各农户土地权属证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于2025年1月15日所获公开后,不管是过往“某某村安置区项目”旱地征收,还是本次“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旱地征收,被申请人均回复:“没有找到”各农户向政府提交的政府确权依据等土地权属证书。2、图斑号6、7、12、13、14、15共计6个图斑的旱地权属人登记结果。在本次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征地过程中,某某村三组共有图斑号6、7、12、13、14、15共计6个图斑的旱地被征收,面积由11.68㎡2至456.29m2不等,该6个图斑的旱地,均位于各农户房前屋后,实际耕作数十年,但各农户都没有政府确权依据或承包证明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而图斑号6、7一直为申请人耕作或通过开荒后进行耕作,图斑号12、13、14、15则由组集体其他成员耕作。在此次征地之前,组集体和所有成员均默认该事实耕作,自始未有提出过任何形式的异议。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独将图斑号6、7权属人登记于“三组集体”,却将图斑号12、13、14、15登记于农户,登记原则明显不公。
申请人认为,任何事情均存在起因、过程、结果。而本案中出现权属人登记的不公结果,首先基于被申请人没有审慎履职,未有严格执行征地程序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刚性约束,继而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形式关于土地征收需配合指界测量登记确认的通知,依据某某村三组集体和各成员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征地权属人登记分配习惯,再进行指界测量,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经由相关权利人予以签字确认,才致出现不公权属人登记纠纷。在理论上,未有通过行政征收的土地均为集体所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有依据法定或习惯而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自洪江市城市建设以来,某某村三组包括某某村安置区建设项目所涉旱地荒地等地类土地征收时,各成员对征收的权属人认可习惯,均以“以相邻为原则,谁耕作使用,谁登记领款”为登记指引,数十年被遵循和延用。但本次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土地征收共计6个图斑的所涉旱地,事实上均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农户实际耕作数十年,但都没有土地权属证书。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尊重各村民小组就征地权属人登记分配的习惯,还采用差别对待的登记原则而进行权属人登记。根据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2014年4月2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的法规性文件明确要求:“(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五)认真组织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融入征拆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而该文件至今均挂网于湖南省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应当未失效。同时采用的两种登记原则,而致出现截然不同的权属人登记结果,实行差异化处理,且无正当理由,何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何以体现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的平等权?让征地权属人登记彻底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现依据国家关于自留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权属人登记结果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进行核查,依法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将图斑号6、7、12、13、14、15共计6个图斑旱地的权属人登记原则修正统一,继续遵循和延用某某村三组既有存在的权属人登记分配习惯,全部登记于实际耕作的农户,回归公开、公平、公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答辩人申请变更登记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焦柳铁路项目土地征收中6号、7号图斑的权属登记为被答辩人,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受理,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一是该项目征收时,答辩人进行了征收现场土地分户测量及实物量公示,被答辩人均未提出异议,其以自己的明示行为认可了该项目6号、7号图斑的权益人。二是此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出变更登记时,其未能提供应将该项目6号、7号图斑权益人变更为被答辩人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其提出的曾经耕作过的情况,不能成为该两个地块权益人变更为被答辩人的理由和证据,故答辩人作出不予受理被答辩人变更申请并无不妥。
二、被答辩人申请的变更登记,实为权属争议,不属于答辩人职责范围。被答辩人递交的《土地征收权属人登记异议更正申请书》实为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本中心没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能,被答辩人应依法向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0日,因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建设,洪江市黔城镇某某村第二、三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由被申请人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申请人认为征收补偿所依据的《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征收某某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明细表》中的所涉旱地登记存在不公,认为该表所登记的图斑号6、7、12、13、14、15地共计6份地块,但该表将申请人实际经营数十年的图斑号6、7地块登记于本村第三村民小组,图斑号12、13、14、15地块却登记于实际经营农户,从而造成了申请人在受征地补偿时未能申领到图斑号6、7地块的补偿款。2025年3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土地征收权属人登记异议更正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将案涉宗地的权属人登记统一变更,全部归于实际经营人或全部归于组集体,被申请人在接收该申请书后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土地征收权属人登记异议更正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的《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征收某某村二组、三组土地分户面积公示表》《焦柳铁路(某某村二三组)用地分户图》《征收土地协议书》及领款单、《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征收某某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明细表》以及本府向申请人调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结合本案事实,本府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是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针对焦柳铁路项目实施的征收,是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和监督下,依法开展的现场土地测量、实物量统计等工作,充分尊重了村民自治原则。同时,在法定公示期内将相关测量结果在村委公示栏进行了公示,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曾长期经营图斑6、7号地块,要求基于平等原则获得登记及补偿,但当前,征收补偿资金已全额划拨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质上已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益分配与土地管理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协商解决,或由申请人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调解等途径实现该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二,申请人要求变更土地权属登记的核心诉求,实质系对6号、7号地块的使用权归属提出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即被申请人不具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主体资格。故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洪征收信复〔2025〕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