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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洪府行复〔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11:5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曾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关于曾某某反映被扣发2023年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问题的答复》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反映被扣发2023年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的问题,信访部门于2024年11月7日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曾某某反映被扣发2023年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问题的答复》。

本府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之规定,对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救济渠道应当是信访复查、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