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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4〕32号

发布时间:2024-12-26 16:08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张某,男,42周岁。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申请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2、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90741043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申请书上表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咨询在当年度针对农村抗旱,农民饮水及农作物浇灌方面制定的扶持政策及政策扶持的申请方式。后了解到,市农业农村局曾发布“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抗旱救灾资金的通知(洪农联〔2022〕20号)”,要求各镇、街道及时将抗旱情况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并申请相应的抗旱资金。2024年9月9日,自称是市农业农村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致电申请人,称该通知已于当时下发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沅河镇,但因沅河镇并未统计旱情至市农业农村局,导致申请人家中当年未能申请到抗旱补贴。为此,申请人书面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1、洪江市沅河镇具体承办“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抗旱救灾资金的通知(洪农联〔2022〕20号)”中关于旱情统计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其行政执法资质;2、相应工作人员在沅河镇富团村释明文件及统计旱情的具体情况以及遗漏申请人家旱情的相应资料。上述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上述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经查证,邮寄该申请的邮件于2024年9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处。然截止申请行政复议日时,申请人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延期公开决定或信息公开申请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申请人遂决定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就应当依法限期受理并处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换而言之,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25日签收申请,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26日前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履行上述职责,其行为存在不当,应由行政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申请人一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为申请人提供在线阅卷便利,以确保申请人有实际权力提交相应的书面意见。以达到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的最终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XA29074104344于2024年9月26日代签收,无具体人员签收。所以此信件未能及时按照正确程序回复,我们对此次回复逾期深表遗憾,承认工作中的疏忽,并已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洪江市沅河镇具体承办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抗旱救灾资金的通知(洪农联〔2022〕20号)中关于旱情统计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其行政执法资质,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依法向属地乡镇或村委会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90741043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公开如下事项:1、洪江市沅河镇具体承办“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抗旱救灾资金的通知(洪农联〔2022〕20号)”中关于旱情统计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其行政执法资质;2、相应工作人员在沅河镇富团村释明文件及统计旱情的具体情况以及遗漏申请人家旱情的相应资料。该邮件于2024年9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申请表》及XA29074104344邮政快递查询单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在2024年9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以及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作出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又未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同时,本府指出:虽然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挂号信XA29074104344于2024年9月26日代签收,无具体人员签收。”但经本府查证,该件的物流信息表显示“2024年9月25日邮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综合全案分析,本案条件下足以对外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9月25日签收该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