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9 11:4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易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关于易某某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反映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出具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易某某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
本府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之规定,对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救济渠道应当是信访复查、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