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6:2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杨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洪江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作出的《关于杨某某反映补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信访事项答复》(洪移信复字〔2024〕17号),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向省委第一巡视组反映的信访交办件,于2024年11月7日由洪江市信访联席办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某反映补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信访事项答复》(洪移信复字〔2024〕17号)。
本府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之规定,对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救济渠道应当是信访复查、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
且该信访答复事项,未就申请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