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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09-09 13:35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蒋某秋,男,74周岁,身份证号码:433************033。

住址:洪江市黔城镇双溪社区28组。

被申请人:洪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中心

地址:洪江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绍泉,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原补偿条款,依法增加补偿房屋附属项目健身器材、玻璃门共计6200元;

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

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

申请人称:

2008年2月申请人在公开拍卖荒坡土地会上,以同等条件与本村民小组的鲍孝红以5000元一个的门面各买了一铺店面。因店面场地的岩方重地质情况较复杂,村民小组提出要连片出售,遂即三户商定合伙修房,一起办批地手续费用均摊,年底四个门面三层的商住房建好了。

2022年10月份,被申请人对该地的20来个门面启动征收拆迁工作。当时被申请人没有公布拆迁政策及拆迁补偿标准,只口头告知我们砖混结构房子补900元每平米,框架结构的1100元每平米,装修补500元每平米,另加室外冻地、水、电、搬家、水池、化粪池、偏房等。申请人当时跟被申请人说明了我与鲍某红合伙修房的情况,另外被申请人当时对房屋情况也进行了查看与登记,申请人当即向被申请人申报了征拆补偿应当一视同仁,申请人同样增加了的附属项目应当给予补偿。

2023年4月上旬,被申请人将所有的土地款下拨到严家团村,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鲍某红两个门面的42792元的土地款下拨到村支书上,当时明确注明有“蒋某秋与鲍某红自行协商。”事后却变成了“我与鲍某红两个门面的拆迁土地款42792元,鲍某红28528元、蒋某秋14264元。”这明显是被其篡改后的虚假证据,我当众拒绝领钱,直接指出42792元必须是各一半,一分都不能动我的。征拆范围内有九个店面都是外地户口,每个店面都是21000元左右的土地款,为什么只扣申请人一个人的。

8月10日下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黔城镇政务大厅二楼,工作人员对我做了问话笔录后,拿起一份由严建平提供的假证据给我看,说申请人在上面签了名字按了指纹领了款。申请人到村里在严某平手里找到了该份真实证据,遂即提出要求要做指纹鉴定,申请人到市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咨询,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洪江市不能做该项鉴定。洪征收信复〔2024〕10号中所载的“2023年5月23日以附属物补偿名义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增加补偿款8000元。”这是两个防盗窗的钱,但是还有玻璃门、健身器材共计6200元没有给予申请人补偿。

一、被申请人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

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喊去办公室谈房屋补偿协议,商谈的补偿款是598000元,附属项目防盗窗、玻璃门、健身器材补偿款是14200元,达成一致。然而在4月22日通知申请人来签补偿协议,答复的是约定的598000元过高,只能补偿560308元,减少了37000多元。申请人无法接受项补偿方案,因为申请人的房屋有一个门面、两套住房共计297㎡,减少后折算下来只有560308㷗=1886元/ ㎡ ,之前按双方谈定598000元,折算下来有2013元/ ㎡ ,这样才符合我们一同拆迁户的价格,减少后无法达到同等的补偿价格,使申请人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最后一名工作人员用手指对着申请人及配偶吼道:“你们这个560000多不签,下次还要减少你们几万,还得要你签字。”申请人听后这哪里是协谈,根本就是在强逼我们签字,申请人当时在场怎样辩论都无用,致使申请人的配偶王某娥感到害怕,无奈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又来到我家,要我在昨天的协议上补签,他们就对我说你签不签字都按申请人配偶的签字补偿,申请人当时受到威胁且看到配偶的份上无奈在协议上签字。5月22日星期天,被申请人催促谈房子拆迁附属项目14200元补偿问题,正在商谈时接到我朋友的电话,告知申请人挖机将已经上锁的店门挖开了,我当时火冒三丈,指责被申请人不人道。赶到现场时申请人想要查看物资被损情况,被被申请人拦截,最终14000元的物资财产只补偿了申请人8000元。

二、 被申请人对土地上房屋征收具有信赖利益。

行政相对人基于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申请人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房屋的历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在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方面存在过错,申请人基于房屋的相关利益应予认可,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所作的投入,应当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三、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及《拆除通知》违反法律规定。

拆除房屋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房屋,二是拆除违法建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明确征收理由,也未按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更未给予申请人补偿。同时,本案中申请人对房屋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合法的拆除程序。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存在欺骗行为,并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偿,而是趁申请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且未告知申请人应当享有的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了程序正当这一基本原则,在没有法律作为行政行为支撑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按此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损失。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与被答复人及第三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2022年12月13日洪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洪拟征地[2022]12号《洪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2月27日洪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洪政函[2023]27号《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黔城镇严家团村、大马村、泥溪村、高山村、小阳村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3年6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550号。2023年6月18日洪政函[2023]84号洪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严家团村房屋拆迁实物量公示表、洪征收催告[2023]2号《房屋拆迁补偿催告通知书》、2023年4月22日答复人与被答复人及第三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与2023年4月25日将房屋拆迁、搬家、房屋腾空奖励补偿款560308元转入被答复人银行账号。上述文件与协议证明答复人与被答复人及第三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

二、被答复人提出的撤销补偿协议补偿赔偿条,依法增加赔偿房屋附属项目有健身器材4件套、玻璃门共计价值6200元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其复议申请。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中提到的健身器材,是可以移动搬迁之物。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怀政发[2022]6号《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附件9怀化市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2023年5月23日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是因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项目所征房屋采取集中腾地。申请人又以防盗窗、卷闸门等物品被损坏,造成经济损失,需另外补偿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增加补偿金额。为平息矛盾,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增加补偿款8000元,并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3、依照怀化市人民政府怀政发[2022]6号《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附件8《怀化市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砖混标准的规定,门、窗、防盗网均属砖混结构房屋装修(饰)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已按砖混一类装修(饰)补偿标准给予了申请人补偿,不存在再行分类再对门窗防盗网进行补偿。4、申请人在本案所有的申请的价值为4200元,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为6200元,申请人的财产价值具有随意性。

三、行政复议申请已过申请复议期限,且请求二、请求三不属本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洪征收信复[2024]10号《关于蒋某秋要求赔偿拆迁损失的答复》而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属于明显超过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二、请求三不属本案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申请人没有就上述复议请求申请被申请人先行答复处理为前置条件。

本府查明:因建设需要,经过省政府批准,洪江市决定征收黔城镇严家团村、大马村、泥溪村、高山村、小阳村部分土地。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妻子王某娥与被申请人及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洪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中心补偿申请人拆迁补偿金250299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266944元,偏房、杂屋补偿金12254元,房屋腾空奖励补偿27811元,搬家费3000元,合计560308元,并于2023年4月25日支付给申请人。5月23日三方再次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8000元,并于2023年6月28日支付给申请人。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腾地通知书》。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以健身器材、玻璃门未补偿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洪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洪政函〔2022〕12号)《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黔城镇严家团村、大马村、泥溪村、高山村、小阳村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洪政函〔2023〕27号)《洪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洪政函〔2023〕84号)《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洪征收告〔2023〕2号)以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补偿催告通知书》(洪征收催告〔2023〕2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以及本府向申请人调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在征收前,对拟征地的用途、范围等进行了公告。并派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进行了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并对申请人送达了补偿告知书,其行为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附件9《怀化市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本案中,案涉健身器材具有明显的非房屋必要性和可移动性,且价值难以评估,符合该文件不予补偿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已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附件8《怀化市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砖混标准的规定》已经将玻璃门按砖混一类装修(饰)补偿标准给予了申请人补偿,且申请人配偶王某娥于2023年4月22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均签字认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王某娥签字时受到被申请人胁迫而签订本协议的,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存在胁迫情形。申请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存在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件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本案不存在赔偿的前提条件,申请人请求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征收拆迁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