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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洪府行复〔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08-22 14:43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陈某玉,女,23周岁,500*****************23。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千佛村7组24号。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洪江市百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举报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