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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行复〔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8-21 14:1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廖某燕,女,49周岁,身份证号码:431************441。

住址:洪江市安江镇两眼塘6组208号。

被申请人: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安江镇两眼塘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向小平,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桧晖,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安江镇人民政府按2019年8月5日所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

申请人称:2019年8月洪江市安江镇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家属楼住户与安江镇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书,并于2020年10月征收搬迁,至今欠2023年至2024年过渡安置费未支付。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给予同项同策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有拆迁户分配安置房,申请人拒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分配安置房,企图无限期享受过渡安置费,申请人该拒不接受答复人分配安置房行为违反了同项同策安置原则,有违公平正义。申请人请求的无事实法和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坐落于安江公路局家属楼5楼的住宅,面积为77.04㎡,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选择在中山文化广场大黔门项目内安置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另查明,因安江中山文化广场(大黔门)项目无法正常完工,2021年8月5日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将安江中山文化广场(大黔门)项目纳入洪江市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项目范围。

本府认为: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的约定。但因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房项目无法正常完工,成为烂尾项目,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行政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被申请人答复称已经给予同项同策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有拆迁户分配安置房,申请人拒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分配安置房,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本府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6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