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3 10:4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张波,男,40岁,身份证号码:4312811********412。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56676027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如下信息:1、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2、该举报线索具体承办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被申请人于4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44807600443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回复称:1、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该举报线索具体承办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因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四条关于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由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2022年12月5日邮寄的《举报投诉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已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且被申请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已得到了洪江市人民政府的维持,故申请人已无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基础,理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
二、关于要求公开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问题。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具体承办人行政执法资质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也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三、关于要求公开该举报线索具体办案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调查核实的相应记录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以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既无事实基础,又于法无据,理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
本府查明: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51846311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请求:1、依法确定被举报人洪江市京源水秀业主委员会任意摊派收费的行为违法;2、对业主委员会任意摊派收费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退回违规收费,并予以相应处罚;3、及时受理本案举报,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4、要求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就其违法行为,书面向全体业主道歉。被申请人作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群申举〔2022〕S002号“举报投诉信”的回复》称:1、申请人投诉的关于“洪江市京源水秀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不予受理;2、被申请人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无权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作出《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政复决字〔2023〕6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群申举〔2022〕S002号“举报投诉信”的回复》。
在此期间,针对上述《举报投诉信》申请人又于2023年4月21日制作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于被申请人在处理上述《举报投诉信》中,请求公开如下信息:1、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2、该举报线索具体承办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并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44807600443邮寄给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1、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该举报线索具体承办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因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本府的行政复议案卷、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的复印件及中国邮政挂号信XA44807600443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申请人申请的两项内容是否应当公开。
一、申请人所述“关于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否公开,首先识别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该案具体承办人员及其所获得的行政执法资质”并不属于上述“隐私”的范畴。对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与职务信息应区别对待,只有前者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案件承办人员及执法资质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人所述“该举报线索具体承办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对此项内容,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前后不一致、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情形。1、对于申请人《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第一次作出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群申举〔2022〕S002号“举报投诉信”的回复》。该回复认定“洪江市京源水秀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无权处理,故被申请人不予受理。2、而在被申请人第二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中,对申请人所述的“洪江市京源水秀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将“该举报线索具体承办人员认定举报线索属于举报非法集资并泄露给被举报人员的相应记录”,以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理由,不予公开。这与被申请人第一次回复中的“不予受理”存在明显的答复内容不当情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二)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的规定。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市监依复〔2023〕第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