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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洪府行复〔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0:49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罗钢,男,22岁,身份证号码:360122*********11X。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被申请人: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绍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为1431281002023050216547252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2023年7月3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为1431281002023050216547252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行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6日,其通过快手平台村里“邓嬷嬷个体店”购买了一单订单号为2311600326565945的湖南特产纯手工自制水牛花<清明草>粑粑,消费金额29.8元。但涉案食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标签信息,属于三无食品。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结案反馈:因商家不愿赔偿,并明确拒绝调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终止调解情形。至于违法经营行为,商家已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到位,产品已下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初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正处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存在渎职,懒政,不作为,包庇商家的行为,并且结案反馈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消费投诉的处理问题。商家已通过平台退还申请人29.80元消费金额,但商家不愿赔偿,且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是合法合规行为。

二、关于商家涉案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对投诉的商家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1、商家制售的纯手工自制水牛花<清明草>粑粑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2、商家存在使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3〕0518-1号),因商家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商家接到投诉后马上在平台上下架停止经营涉案食品、主动中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责令商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救济途径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应当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应当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且实质上也未影响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等权利,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告知其救济途径,程序违法的问题是无任何依据的。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既无事实基础,又于法无据,理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4月26日申请人在快手平台“村里邓嬷嬷个体店”购买了一单湖南特产纯手工自制水牛花<清明草>粑粑,消费金额29.8元。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投诉商家:食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标签信息,属于三无食品。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商家存在涉嫌销售标签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并且商家拒绝调解。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3〕0518-1号),要求商家下架该商品,停止该标签的使用。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下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监监管〔2023〕1号)。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已反馈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馈信息》、《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3〕05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监监管〔2023〕1号)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是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首先,关于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行为违法从而申请行政复议,而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行为只是将投诉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案涉的商家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3〕0518-1号),并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