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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洪府行复〔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10:58 信息来源:洪江市司法局

申请人:张波,男,40岁,身份证号码:4312811********412。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

被申请人: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

负责人:易荣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51838978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公开如下事项:1、京源水秀小区业主(含商户)数量;2、2022年11月的业委会选举的基数数量及选票数量;3、业委会成员备案及其辞职人员备案情况;4、业委会备案的小区公约及业委会成员接受监管的相应规定。该邮件于2023年1月16日送达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所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不掌握,并称根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依法向黔城镇莲塘社区公开。后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洪江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答复并被申请人责令限期重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1277633557878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所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是辖区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之一以及备案部门。故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住建部门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请求京源水秀小区物业备案相关信息本单位无法提供;申请人所述的物业备案信息因开发建设单位与两家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都没有到当时的房管局报备因此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基于以上答复,答复人无申请人所提的物业备案信息,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公开。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如下事项:1、京源水秀小区业主(含商户)数量;2、2022年11月的业委会选举的基数数量及选票数量;3、业委会成员备案及其辞职人员备案情况;4、业委会备案的小区公约及业委会成员接受监管的相应规定。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所请求京源水秀小区物业备案相关信息其并不掌握,经被申请人初步判断,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此后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作出《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政复决字〔2023〕3号: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未掌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洪政复决字〔2023〕3号)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调查后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并未进行备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无法掌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