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司法局 > 矫务监督与公开 > 信息公开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10 14:47 信息来源:洪江市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民政厅

联合印发《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建立健全基层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网络,加快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社区矫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事关城乡社区的稳定、安全与和谐。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贴近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整合利用社区资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帮教的基础条件和显著优势。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设,有利于筑牢社区矫正第一道防线,构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提高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其协助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协助进行调查评估和奖惩评议。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和考核奖惩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参加矫正小组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负责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助开展工作。

(三)参加矫正宣告。安排有关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入(解)矫宣告。

(四)协助组织公益活动。依托社区资源,协助建立公益活动基地、开发公益活动项目。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五)协助做好教育帮扶。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协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根据村(社区)现实条件,协助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所在村(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组织驻(包)村干部、社区民警(村辅警)、大学生村官、网格员、志愿者、社区群众等社区力量,发挥多方优势,协力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三、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协作关系。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着眼于村(居)民委员会运转的体制机制,围绕其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报请党委、政府研究出台明确具体的落实举措,搭建协作载体和平台,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运转顺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关系。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与村(居)民委员会之间要建立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执法主体与协助主体之间的有效结合、良性互动。

(二)落实必要条件。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要求,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费随事转”,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列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配备开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台账,加强协助能力建设,提高协助工作水平。

(三)规范工作流程。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办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后,应当向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单》(附件1),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情况及依法需要协助的主要事项。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了解、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附件2)。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安排专人加入矫正小组,依法依规办理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异常行为表现,存在违规及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应及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

(四)明确注意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导下进行。要充分挖掘和整合现有资源和力量,重在机制建设和效能发挥,避免做表面文章。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要严格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