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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洪江市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5 14:2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科学做好我市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管理工作,规范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坚决整治直排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随着养殖规模集约化发展,未经有效处理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大量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土壤重金属累积、有害气体扩散及病原微生物传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威胁居民健康与生态平衡。同时,资源浪费现象突出,废弃物中蕴含的能源和养分未能循环利用。加强污染防治,推动粪污资源化、处理无害化,既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也是变废为宝、提升养殖效益,降低养殖风险、提升产业韧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路径。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三、形成的过程

《洪江市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5年3月启动,草案历时5个月,经初稿编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多轮修订后形成。期间,我们按规定程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各方对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与及时性均表示认同,所提合理化建议已在修订中得到充分吸纳。

洪江市司法局已对《洪江市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本办法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与上位法无抵触。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洪江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散养户等养殖主体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责任主体及履职要求

1.洪江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直排问题整治等具体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直排问题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包保责任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排查、日常巡查、依法制止、及时报告和初步处置等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畜禽粪污直排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处理方式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建档并管理。

3.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发现直排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4.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履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执法;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优化养殖布局、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市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分别负责设施用地保障、水域管控;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配套资金并监管使用。

(三)源头管控与设施建设要求

我市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建成的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总量与密度,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粪污防治配套设施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不同养殖主体差异化责任要求

1.畜禽规模养殖主体(含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污染防治要求及环境承载能力,按照国家、行业及本省相关标准,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利用模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粪污收集及雨水分流设施(如集污沟、密闭输送管道、雨水导流沟,集污沟需做防渗处理);

(2)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粪污暂存设施(如堆粪场、贮液池),暂存容量不得低于3个月粪污产生量,并配套建设安全防护栏、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

(3)厌氧发酵、好氧处理、堆沤发酵、沼气工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需与养殖规模匹配);

(4)粪肥还田输送、施用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的暂存、转运及交接设施(需建立交接台账,记录粪污转运量、去向)。

2.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散养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在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落实:需按要求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基础设施,建立简易养殖档案,严禁粪污直排;推行联户治理、集中贮存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落实管控要求。

3.各类养殖主体均需保持粪污处理设施完好运行,及时收集贮存粪污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真实完整建立粪污处理台账,主动配合监管检查。

4.鼓励在养殖密集区由政府统筹规划、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市场化运营。

(五)粪污资源化利用要求

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原则,鼓励养殖主体通过堆沤发酵、生产有机肥、沼气利用等方式就地消纳粪污;粪肥还田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制定主要作物及土壤类型的粪肥施用技术指南。

(六)畜禽规模养殖划分标准

本办法所称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国家标准执行: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为散养户。

(七)严禁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

严禁各类养殖主体实施下列行为:

1.将畜禽粪污直接或通过渗坑、渗井、暗管、灌溉渠道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入河流、水库、沟渠、池塘等水体;

2.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污直接倾倒在农田、林地、山地等场所,或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倾倒,引发面源污染;

3.露天焚烧畜禽粪污;

4.篡改、伪造粪污处理监测数据,或拒不执行相关部门作出的整改、处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环境行为。

(八)直排问题整治与处置程序

对发现的直排问题,按以下程序整治:

1.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发现直排行为后,应立即现场制止,并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属于规模养殖主体的,同时暂停其享受的养殖补贴、项目申报资格。

3.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需要停业、关闭的养殖场(小区),由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九)监督管理与信用评价

1.建立市、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公开举报渠道,畅通举报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粪污直排等污染行为,相关部门对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2.建立养殖主体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评价结果作为享受养殖补贴、项目申报、信贷支持等政策的参考依据。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畜禽粪污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养殖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激励保障措施

我市将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粪污处理利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低成本、高效实用的粪污处理技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养殖主体和公众的环保与法律意识。同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粪污大量泄漏、溢出等事故的报告、处置及赔偿机制。

(十一)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洪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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