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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江)文综罚字〔2026〕F-000007号

发布时间:2026-09-14 15:22 信息来源: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当事人:洪江市豪京娱乐会所

投资人:张某军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00530

经营地址: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

2026年8月20日21时50分,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的洪江市豪京娱乐会所进行执法检查,该会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中。检查过程中发现617、618包厢有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617包厢姜某方,2011年2月5日出生,其家长于当日20时42分在抖音平台下单,带领姜某方到此会所唱歌;618包厢谢某,2012年3月5日出生,其家长于当日20时45分在抖音平台上下单,带领谢某至此会所唱歌。姜某方向执法人员出示其本人电子身份证,显示身份信息与其所述相符。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摄,查看617、618包厢消费者手机订单进行拍照,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8月21日,依法予以立案。8月21日,执法人员前往洪江市公安局户籍中心调查核实此两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并出具此两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证明。8月24日,洪江市豪京娱乐会所投资人张某军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资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娱乐营业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该场所经营人员于2026年8月20日21时30分允许未成年人姜某方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抖音平台下单,支付34.96元;和2026年8月20日21时00分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抖音平台下单,支付33.96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人张某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打印件,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谢某、姜某方进入该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进入该场所姜某方现场自行出示的电子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特写照片以及姜某方、谢某在现场填写的《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姜某方、谢某身份户籍证明,证明姜某方系2011年2月5日出生的未成年人,谢某系2012年3月5日出生的未成年人。

4、对该场所经营负责人张某军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消费者通过抖音平台下单消费记录图片打印件,证明该娱乐场所最低消费为每两小时38.8元,2026年8月20日20时42分未成年人姜某方家长在抖音上购买小包2小时团购券,消费34.96元,2026年8月20日20时45分未成年人谢某家长在抖音上购买小包2小时团购券,消费33.96元,至8月20日20时50分执法检查发现时二未成年在娱乐场所消费共计68.92元。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日常检查及行政处罚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2025年8月19日-2026年8月19日一年时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日,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该场所经营负责人于2026年8月20日21时30分允许未成年人姜某方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抖音平台下单,支付34.96元;和2026年8月20日21时00分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抖音平台下单,支付33.96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及年度行政处罚台账,当事人2025年8月19日-2026年8月19日一年时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8月20日允许未成年人姜某方、谢某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为“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4所述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应按照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抖音平台下单消费记录图片信息以及张某军《调查询问笔录》自述未成年人姜某方其家长当日20时42分在抖音平台下单,支付34.96元,于21时30分带领姜某方到此会所唱歌、未成年人谢某其家长当日20时45分在抖音平台上下单,支付33.96元,于21时00分带领谢某至此会所唱歌。消费共计68.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68.92元。

2026年9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文综罚告字〔2026〕F-000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截至9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于2026年8月20日允许未成年人姜某方、谢某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法律法规附后),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玖角贰分(68.92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9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4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2: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洪江市司法局一楼102室。

联系电话:0745-773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