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0 11:09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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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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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农(渔业)罚〔2026〕4号 |
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活动一案 |
向** |
向** |
经调查,当事人向**于2026年6月9日18时15分在洪黔公路铁路桥往洪江区方向500米废弃的砂石码头处使用3根海竿,其中2根海竿挂着2块翻板钩,每个翻板钩上有8个鱼钩,另一根海竿挂着爆炸钩,爆炸钩上有8个鱼钩,海竿用糠饼作为钓饵,然后使用2根手竿以活饵泥鳅钓鱼,手竿有1根放到水里,还有1根手竿正在挂泥鳅,共捕获鱼类1尾。共计重0.17kg。 |
处罚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0.17kg; 2、没收钓具5根,真饵复钩5副;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机关: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6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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