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0 09:32 信息来源: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当事人:洪江市胡同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81MAEF3TAEXG
经营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西路飞龙商业广场*楼
2026年8月20日21时3分,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西路飞龙商业广场2楼的洪江市胡同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V16包厢内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V13包厢内有二名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V16包厢唱歌人员自称谢某语,2016年9月2日出生,由家长于2026年8月20日19时35分在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支付69元订购V16包厢后进入V16包厢唱歌。V13包厢唱歌人员自称杨某源,2015年7月28日出生;另一个人由父母称杨某涵,2024年9月29日出生,由家长于2026年8月20日19时43分在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支付69元订购V13包厢后,于2026年8月20日20时00分进入V13包厢唱歌。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摄,查看V16、V13包厢消费者手机订单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8月21日,依法予以立案。8月21日,执法人员前往洪江市公安局户籍中心调查核实杨某源、杨某涵的身份信息,并出具此2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证明;8月21日,前往洪江市教育局调查核实谢某语的身份信息,并出具此未成年人的学籍档案证明。8月24日,洪江市胡同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8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娱乐营业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该场所经营人员于2026年8月20日19时35分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语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下单,支付人民币69元;和2026年8月20日20时00分允许未成年人杨某源、杨某涵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下单,支付人民币69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杨*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打印件,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语、杨某源、杨某涵进入该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进入该场所谢某语学籍档案证明,杨某源、杨某涵户籍证明以及谢某语监护人,杨某源、杨某涵监护人在现场填写的《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证明谢某语系2016年9月2日出生的未成年人,杨某源系2015年7月28日出生的未成年人,杨某涵系2024年9月29日出生的未成年人。
4、对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杨*平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包厢使用消费记录截屏图片打印件,证明该场所包厢使用费用为每2小时69元,2026年8月20日19时35分未成年人谢某语由家长在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支付69元订购V16包厢后进入唱歌,2026年8月20日20时00分未成年人杨某源、杨某涵由家长于2026年8月20日19时43分在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支付69元订购V13包厢后,于2026年8月20日20时00分进入V13包厢唱歌,至8月20日21时3分执法检查发现时2包厢消费金额合计消费138元。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日常检查及行政处罚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2025年8月19日-2026年8月19日一年时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日,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该场所经营人员于2026年8月20日19时35分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语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下单,支付人民币69元;和2026年8月20日20时00分允许未成年人杨某源、杨某涵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家长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下单,支付人民币69元的包厢唱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及年度行政处罚台账,当事人2025年8月19日-2026年8月19日一年时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及相应被处罚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8月20日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语、杨某源、杨某涵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为“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4所述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应按照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下单消费记录图片信息以及杨*平《调查询问笔录》自述未成年人谢某语家长当日19时35分在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支付69元订购包厢后带领谢某语到小胡同KTV唱歌、未成年人杨某源、杨某涵家长当日19时43分在手机微信小程序小胡同休闲室上支付69元订购包厢,于20时00分带杨某源、杨某涵到小胡同KTV唱歌。消费共计为1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138元。
综上,当事人于2026年8月20日允许未成年人谢某语、杨某源、杨某涵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法律法规附后),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捌元整(138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9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4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2: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洪江市司法局一楼102室。
联系电话:0745-773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