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31 10:40 信息来源: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当事人:湖南省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洪江市雪峰大道营业部
负责人: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TBBP34H
经营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东路西南大市场**栋***号
2026年7月9日,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东路西南大市场**栋***号的湖南省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洪江市雪峰大道营业部进行检查,该旅行社正在经营中。在检查时发现了一份湖南省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洪江市雪峰大道营业部与郭*宏等2人签订的张家界三天两晚旅游行程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为“DZGN26-0072950”。经询问,此合同为线上签订,无纸质版合同。执法人员要求业务员杨**通过营业部打印机打印该合同,共计18页。执法人员在现场查阅该旅游合同,发现在合同第17、18页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了合同编号为“DZGN26-0072950”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打印件等证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7月14日,湖南省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洪江市雪峰大道营业部负责人杨*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8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负责人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编号为“DZGN26-0072950”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打印件二份。
4、经被负责人杨*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打印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证明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日常检查及行政处罚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2025年7月8日-2026年7月8日一年时间内无被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日,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开设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东路西南大市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洪江市雪峰大道营业部在2026年6月25日,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事实。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于2026年6月25日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229项所述从轻处罚使用情形,应按照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杨华《调查询问笔录》自述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事实。
2026年8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文综罚告字〔2026〕F-000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截至8月3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于2026年6月25日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法律法规附后),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8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4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2: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洪江市司法局一楼102室。
联系电话:0745-773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