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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城罚决字〔2026〕建设第21号)

发布时间:2026-08-11 09:51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名 称:湖南晟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CYDHEKX1

法定代表人:翁*林    

身份证号码:43**************42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八仙台社区二楼办公室

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五: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六: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七:湖南晟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八:单位法定代表人翁*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十:委托代理人徐*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十一: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洪江市安江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十二:劳务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十三:法定代表人宋*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2026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6〕建设第21号),你(单位)2026年8月7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2026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6〕建设第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2026年8月10日书面提出放弃听证以及行政诉讼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洪江市隆平学校改扩建项目EPC(第二次)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施工进度未超过50%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1.对施工单位湖南晟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2.对个人(翁*林43**************42)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3.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