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1 10:35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名 称:洪江市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TGE0F97
法定代表人:易*
身份证号码:43**************10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洗马乡***村
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洪江市安江镇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中标金额为1055689.2元,勘察和设计的合同金额合计为721600元。同项目监理、设计、勘察三类关联服务合计总价为1777289.2元,超过100万,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你单位将同一项目的监理费(1055689.2元)、勘察、设计费(合计721600元)拆分发包,仅对该项目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设计、勘察服务规避公开招标,直接定向发包。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单位涉嫌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五: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六: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涉嫌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涉嫌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涉嫌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十:委托代理人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涉嫌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十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涉嫌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十二:《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涉嫌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2026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6〕建设第18号),2026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6〕建设第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安江东站综合客运枢纽站市政道路工程》稻丰路一期、红星路一期总承包项目将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款: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款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设计、勘察合同价款(7216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对洪江市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零捌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