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4 14:38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司名称:洪江市德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LCEFE7N
住 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虹口洲村10组
你(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在洪江市安江镇湘林路未将泥浆和渣土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洪江市安江镇湘林路未将泥浆和渣土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明你未将泥浆和渣土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照片两张,证明你未将泥浆和渣土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确认;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未将泥浆和渣土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事实的确认。
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6〕A渣土第3号), 2026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6〕A渣土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 2026年3月30日在洪江市安江镇湘林路未将泥浆和渣土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来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