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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城罚决字〔2026〕A渣土第2号

发布时间:2026-04-24 15:03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蒋*松              

身份证号码:43**************16  

住 址:洪江市安江镇下坪村5组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9日在洪江市安江镇稻乡路驾驶湘M17015车辆运输过程中泄漏砂石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洪江市安江镇稻乡路驾驶湘M17015车辆运输过程中泄漏砂石污染路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明你车辆运输过程中泄漏砂石污染路面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 照片两张,证明你车辆运输过程中泄漏砂石污染路面 的确认;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车辆运输过程中泄漏砂石污染路面事实的确认。

  2026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6〕A渣土第2号),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6〕A渣土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 2026年3月19日在洪江市安江镇稻乡路驾驶湘M17015车辆运输过程中泄漏砂石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来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