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2 15:41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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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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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动物防疫检疫)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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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 |
段** |
段** |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段**驾驶未经备案车辆(湘NQ***3)在中方县泸阳镇一养殖场装猪后,在快到泸阳镇政府时更换备案车辆号牌湘N1***7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得到了动物检疫证明及耳标后,驾驶了一段距离将运输车辆号牌又换成运输车辆原车牌湘NQ***3后,将该批生猪运至洪江市亮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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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7;违法情节: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三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整(¥6000元)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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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农(动监)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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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开办的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 |
李** |
李** |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函称易传国(已移送)涉嫌违规开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025年10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8月18日,田**(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罗伟村人)、司机银*(武冈市龙溪铺镇同心村人)驾驶车辆(车牌为鄂QM***7)至龙山县购买了24头生猪,在当地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通过“牧运通”申报了动物检疫,黔城镇工作人员易传国为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田**、银*驾驶车辆至我市黔城镇时提供给其使用并收取了财物。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核实并对身份证进行了复印,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处罚种类: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7,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八千五百元的罚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动物卫生监督)“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一. 没收违法所得50元整(2包黄色包装芙蓉王折合人民币50元); 二.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已由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没收); 三.对当事人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以罚款9000元整,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猪养殖处以罚款6000元整,合计罚款15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15050元整。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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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洪农(兽药)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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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石兽医技术服务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石** |
石** |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洪江市石兽医技术服务部时,在经营场所收银台的柜子上面发现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票据17张,其中(商品销售卡)14张,(商品销售信誉卡)3张;当事人今年销售的17次疫苗情况如下:“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Sota株+H120株)”83支,销售金额747元;“鸡法氏囊疫苗”66支,销售金额594元;“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52型”140支,销售金额1260元;“鸡新城疫”141支,销售金额1128元;“鸡L型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2000羽”73支,销售金额1168元;“鸡新城疫2000羽”76支,销售金额1368元;“鸡新支法流四联灭活苗”(20瓶大的1瓶小的),销售金额5330元;“鸡痘疫苗”9瓶,销售金额90元;总销售金额11685元整。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之规定应予处罚,经请示局领导当即立案。 |
处罚种类:处罚款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五、兽药,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1、没收违法所得11685元整; 2.处罚款货值三倍35055元整 |
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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