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4 14:27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洪城罚决字〔2025〕建设第22号
名称:洪江市国有资本投资营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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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易颜 电话号码:19********1
身份证号码:43**************10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电子商务中心5楼516室
你(单位)建设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该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 ,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事实的确认。
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5〕建设第22号)。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5〕建设第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已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按工程合同款(16046705.43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零玖佰叁拾肆元壹角;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零玖佰叁拾肆元壹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