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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城罚决字〔2025〕规划第3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11: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洪城罚决字〔2025〕规划第3号

名  称: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粟多平           电话号码:1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814482264893    

身份证号码:43**************12

住  址: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菜家田

你(单位)于2008年5月份实施了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2025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08年5月份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洪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学校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规划认定的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事实的确认。

2025年12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5〕规划第3号),2025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5〕规划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08年5月份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在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蔡家田组建设四层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周转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按造价(1360800元)的百分之八罚款。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捌佰陆拾肆元整;

2.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