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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城罚决字〔2025〕建设第23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14:39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洪城罚决字〔2025〕建设第23号

名称:湖南创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BUDT9U  

法定代表人:曾宪华            电话号码:15********5

身份证号码:43**************34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电子商务中心4楼

你(单位)实施了承建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 ,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建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承建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建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的确认。

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5〕建设第23号)。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5〕建设第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承建的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承建洪江市安江稻源路综合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根据湖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已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