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4 10:38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城罚决字〔2025〕渣土第4号
名 称:洪江市福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RUHG58
法定代表人:蒋少衡 电话号码:18********2
身份证号码:43**************19
住 所: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东路西南大市场2栋2单元2-204室
你(单位)在洪江市四维集团路段运输车辆遗撒砂石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洪江市四维集团路段运输车辆遗撒砂石污染路面,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洪江市四维集团路段运输车辆遗撒砂石污染路面违法事实的确认;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洪江市四维集团路段运输车辆遗撒砂石污染路面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在洪江市四维集团路段运输车辆遗撒砂石污染路面的事实。
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5〕渣土第4号)、2025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5〕渣土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洪江市四维集团路段运输车辆遗撒砂石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