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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城罚决字〔2025〕建设第20号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7 12:12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城罚决字〔2025〕建设第20号

名称:湖南省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丰苑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M311A1F

负责人:冯星又                 电话号码:15********8

身份证号码:43**************15

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101号

你(单位)于2017年实施了建设洪江市金丰苑商住楼顶层(顶层改建成24个实体封闭空间)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建设洪江市金丰苑商住楼顶层(顶层改建成24个实体封闭空间),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金丰苑商住楼顶层(顶层改建成24个实体封闭空间)未组织竣工验收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金丰苑商住楼顶层(顶层改建成24个实体封闭空间)未组织竣工验收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洪江市金丰苑商住楼顶层(顶层改建成24个实体封闭空间)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事实的确认。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5〕建设第20号)。2025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5〕建设第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17年建设洪江市金丰苑商住楼顶层(顶层改建成24个实体封闭空间)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按工程合同款(259720元)百分之二点二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捌角肆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联 系 人: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773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