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2 09:11 信息来源: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洪自然资罚〔2025〕1号 | 陈某远 | 非法采矿 | 陈某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湖南省洪江市岔头乡羊坡村11组(小地名:高深圳)开采板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元整(¥300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
机关: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