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9 15:19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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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林罚决字〔2025〕第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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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向**在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村**组**占用林地对原有宽2米的老路进行扩建,该占用林地修建集材道行为未经洪江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向**修建集材道占用林地的面积为558.6平方米,前期地类划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业生产条件毁坏程度为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第八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二)裁量权基准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相关规定 |
1、责令限2026年2月9日前,向**恢复在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村**组**修建集材道占用558.6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陆元整(5586元,558.6平方米*10元/平方米)的罚款。 |
机关:洪江市林业局;日期2025/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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