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7 09:08 信息来源: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被处罚单位: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
地 址: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209国道东侧
法人代表:吴伟伟
案 由:非法占地、破坏耕地
2021年4月,本局在对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在黔城镇小江村修建的小江加油站进行批后监管验收时发现加油站实际建设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涉嫌非法占地。本局于2021年5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情况现已查明如下:
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位于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209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81MA4M48CE95,经营范围为机动,车燃油零售;成品油、汽油、柴油零售(限本公司小江加油站)。该公司法人代表吴伟伟,男,汉族,现年32岁,身份证号码350128************,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下铺庄**号*栋***室。
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小江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加油站)坐落在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209国道边,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取得该加油站《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799号,不动产单元号:431281101001GB00005W00000000,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2968.90平方米。2020年5月26日取得洪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81202005014号),建筑规模为861.48平方米。
该加油站于2020年8月开始修建,目前已经全部建成并正式营业。现状为两栋两层的砖混房子、钢架棚一个、洗车棚一个,周围空坪已被水泥硬化。经现场勘测,该加油站实际用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3324平方米(为水泥硬化空坪和洗车场),地类为水田(3008平方米)、有林地(212平方米)、公路用地(104平方米)。该超出面积部分用地未取得用地、规划手续。经我局用地规划股核实,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黔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事实:1、中围公司法人吴伟伟询问笔录;2、黔城镇小江村支部书记詹有伟询问笔录;3、中围燃料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4、村民的土地及林地流转合同;5、相关的付款凭证;6、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小江加油站用地套合图;7、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小江加油站地类套合图;8、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小江加油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局根据调查取证事实,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自然资罚告〔202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自然资听告〔2021〕8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拒绝签收,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本局视被处罚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及要听证的权利。
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集体土地修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小江加油站恢复超出批准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和破坏的332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小江加油站超出批准红线范围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小江加油站非法占用的316平方米有林地和公路用地罚款9480元,对破坏耕地占用的3008平方米耕地罚款297792元,合计罚款3072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政府或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