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1 08:41 信息来源: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洪自然资罚〔2024〕18号 | 冯某又 | 违法建设 | 在金丰苑商住楼开发建设过程中,被处罚人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许可的内容,擅自超高超面积进行建设,造成实际建设内容超出合理误差范围,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的事实。 |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相关规定。 | 拆除、没收、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1、责令冯某又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金丰苑商住楼南侧第一层至第二层室外楼梯加盖的顶棚、第二层墙外挑0.9米玻璃墙、屋顶实体封闭空间等全部建(构)筑物;
2、没收金丰苑商住楼违法建设的第一层、第二层全部建(构)筑物; 3、处以违法建设的金丰苑商住楼第一层、第二层建(构)筑物工程造价3490479.86元10%以下的罚款叁拾肆万玖仟元(349000元),全部由冯某又缴纳; 4、没收金丰苑商住楼第三层至第十七层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394.39平方米按平价销售单价2238元/㎡计算的销售收入捌拾捌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元(882644元),全部由冯某又缴纳。 |
机关: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