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1:08 信息来源: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洪自然资罚〔2024〕13号 | 佘某民 | 非法占地 | 佘某民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在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古城社区西正街2号修建房屋、水泥阶梯、水泥坪等建(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叁角(¥1020.30元)。处罚标准: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款(34.01平方米×30元=1020.30元)。 | 机关: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