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2 11:29 信息来源: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洪自然资罚〔2024〕9号 | 洪江市尖峰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赵志刚 | 违法占地 | 洪江市尖峰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洪江市安江镇白虎垴社区尖峰坳占用集体农用地建设洪江市尖峰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农家乐)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限期拆除违法在洪江市安江镇白虎垴社区尖峰坳集体土地807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 限期拆除违法在洪江市安江镇白虎垴社区尖峰坳集体土地807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一栋两层木结构房屋(占地43.24平方米)、两栋一层竹结构房屋(占地23.12平方米)、一座木结构大门、硬化水泥坪(占地541.7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 机关: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