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1 07:13 信息来源:洪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被继承人李齐忠经登记合法取得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烟草局院内A栋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黔字第2006-1409号,房屋所有权人:李齐忠。
被继承人李齐忠于2018年7月05日死亡,根据申请人李联军提交的公证书(2014)湘怀洪证字第245号、(2018)湘怀洪证字第209号材料,被继承人李齐忠名下的不动产(房产二分之一)由李联军一人继承。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利(房产二分之一)确定给李联军一人,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逾期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洪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