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09:24 信息来源: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填报单位(盖章):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朱家卫 15096290028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国发金航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2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黔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3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新怀黔加油站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4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三兴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5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洪源石业有限公司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6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7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安江镇白虎脑加油站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8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黔来石化有限公司烘江市黔来加油站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9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怀化沅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口水力发电厂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环境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警示标识等、资料台账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双随机 | |
10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怀化市港翔管桩有限公司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1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菊源矿业有限公司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2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海之盟石油有限公司硖洲乡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3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永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永鼎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4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第一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5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雪峰镇万利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6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沙湾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7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硖洲供销合作社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8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怀化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安江镇中海石化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19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第四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20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中围燃料有限公司小江加油站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21 | 职业卫生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 | 洪江市安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22 | 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纠条例》、《医废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洪江市博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1、传染病防治工作; 2、医疗卫生工作; 3、放射卫生工作。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1至2次 | 洪江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日常监督 | |
23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 洪江市安江自来水公司、洪江市供水有限公司、湖南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洪江市供水有限公司托口水厂(共4家)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水质消毒、设施运行维护等 | 2025年4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洪江市“双随机”抽查要求和实际情况需求开展检查 | 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 否 | ||
2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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