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7 03:22 信息来源: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
查 封 决 定 书
环洪查字〔2019〕2号
被处罚人;洪江市安江镇鑫隆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QGGDK5Y
法定代表人:杨夕根 电话:151xxxx7191
地址:洪江市安江镇大沙坪
2018年6月,我局接群众举报安江大沙坪一废铁加工厂噪声扰民,我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处理。经查洪江市安江镇鑫隆回收站行吊、破碎等设施噪声超标排放且严重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对该回收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环洪改字〔2019〕020号),责令于2019年7月31日前停止生产,该回收站至今未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2018年6月4日对当事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2018年6月4日在现场做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18年6月4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4、洪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5、2019年6月4日所摄洪江市安江镇鑫隆回收站生产现场照片2张;6、2019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环洪改字〔2019〕020号)7、《送达回证》。其中1-5号证据可以证明该回收站的违法行为,5-6号证据可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洪江市安江镇鑫隆回收站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 8 月27日至2019年 9 月 26 日,查封物品就地存放于你回收站生产区域内。在此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启用。
封条共 5条,编号为:2019-1;2019-2;2019-3;
2019-4;2019-5。
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物品清单
序 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行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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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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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切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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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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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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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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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洪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6日